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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對《中國消防協會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征求意見的函

    中消協教培[2023]4號

    各試點及有關單位:

    為規范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行為,保證技能人才評價工作質量,現擬定《中國消防協會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請各試點單位和已批復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單位,結合實際,研提相關意見和建議。

    相關意見和建議,請于2023年8月10日前,以郵件方式反饋到xfgly@cfpa.cn。

    聯系人:  李艷山    010-87789139

    附件:中國消防協會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試行)

    中國消防協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分會

    2023年7月24日

    抄送:協會各部門

    (審批:牛躍光  審核:李國華  編輯:李艷山)



    附件:

    中國消防協會消防安全管理員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管理,保證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質量,根據團體標準《消防安全管理員》(T/CFPA 005-2021)和人社部《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試行)》相關要求,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中國消防協會與省(市)消防協會、行業協會等協作單位共同開發建設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其認定站是具體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機構,實行站長負責制。

    第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在認定業務上接受中國消防協會的領導,接受省(市)消防協會、行業協會的指導,同時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建站程序

    第四條 申請承建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的單位,應在開展職業調研工作的基礎上,向所在地省(市)消防協會、行業協會提出包括調研報告、建站方案在內的書面申請。

    省(市)消防協會、行業協會應結合實際情況對申請建站單位性質、調研報告、建站方案等進行審核,確認后向中國消防協會申請,經中國消防協會批準后,進行認定站建設。

    第五條 認定站建成后,承建單位應向所在地省(市)消防協會、行業協會申請初審。

    第六條 省(市)消防協會、行業協會對認定站軟件、硬件建設等初審合格后,向中國消防協會申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運行工作。

    第七條 試運行工作結束后,符合條件的,由省(市)消防協會、行業協會向中國消防協會申請驗收。

    第八條 中國消防協會在收到省(市)消防協會、行業協會驗收申請后,隨機抽選專家團隊對認定站實地驗收。

    驗收專家由中國消防協會從專家委員會中抽選。

    第九條 驗收專家填寫驗收意見表,并將驗收結果報中國消防協會。

    第十條 中國消防協會根據省(市)消防協會、行業協會提交申請和驗收專家意見等材料,審核批準并授予 “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站”標牌。

     

    第三章  認定站管理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認定站站長,由省(市)消防協會、行業協會申報,由中國消防協會批準。

    認定站站長應履行《中國消防協會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認定站站長工作職責(試行)》。

    第十二條 省(市)消防協會、行業協會每年對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認定站實施年檢工作,并將年檢工作報告報中國消防協會。

    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認定計劃和認定標準、認定工作流程和質量、認定檔案、原始資料、認定站工作制度等。

    第十三條 中國消防協會每三年對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認定站實施評估工作。

    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認定計劃和認定標準、認定站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認定收費、認定檔案、原始資料、認定站工作制度及社會對認定站工作的反映、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人員具備相應職業技能水平的情況等。

    第十四條 經認定站認定合格的人員不具備相應職業技能水平的,對該職業技能認定站作出如下處理:

    (一)不得在年檢和評估中評優;

    (二)1年內發現5名以上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人員不具備相應職業技能等級的,該認定站年檢為不合格;

    (三)3年內發現10名以上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人員不具備相應職業技能等級的,該認定站評估為不合格;

    (四)認定站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取消該認定站一年的執業資格,需完成整改滿1年后重新申請,經再次認定合格后方可繼續執業。

     

    第四章 質量督導員管理

    第十五條 質量督導員管理適用于中國消防協會組織實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六條 質量督導工作應當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為目標,堅持監督與指導并重,秉持公平公正原則。

    第十七條 質量督導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消防技能人才評價工作;

    (二)掌握消防技能人才評價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掌握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理論、技術和方法;

    (三)具備消防職業(或相關職業)技師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資格,且長期從事消防相關工作。

    (四)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表達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勝任質量督導工作。

    第十八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經中國消防協會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督導員》證。

    第十九條 質量督導分為外部質量督導和內部質量督導。

    外部督導是代表中國消防協會對各認定站進行質量督導。

    內部督導是各認定站對本單位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進行質量督導。

    第二十條 外部督導實行委派制,由中國消防協會從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督導員》證的人員中采取隨機抽調的方式派遣。

    第二十一條 內部督導由各認定站從當地取得中國消防協會《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督導員》證的人員中選聘。

    第二十二條 質量督導員應履行《中國消防協會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督導員工作職責(試行)》

     

    第五章 考評員管理

    第二十三條 考評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消防技能人才評價工作;

    (二)掌握消防技能人才評價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掌握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理論、技術和方法;

    (三)應具備消防職業(或相關職業)高級工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資格;

    (四)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十四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經中國消防協會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消防安全管理員技能認定考評員》證。

    第二十五條 認定站應按相關要求聘用考評員,技能考核每個考位不少于2名。

    第二十六條 考評員應履行《中國消防協會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評員工作職責(試行)》。

     

    第六章 認定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條 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要按要求執行制定認定工作計劃、發布公告、報名管理、組織考試、證書發放等工作流程。

    第二十八條 認定站開展認定工作前30日,制定認定工作計劃,并報中國消防協會批準后實施。

    認定工作計劃內容包括:

    (一)認定技能等級;

    (二)預計申報的人數;

    (三)擬開展認定的日期;

    (四)選用考評人員的計劃;

    (五)認定標準和方法;

    (六)理論和技能實操考試實施方案; 

    (七)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條 認定站開展認定工作前27日,發布認定公告。

    公告內容包括:

    (一)職業(工種)的名稱;

    (二)認定的技能等級;

    (三)報名對象和條件;

    (四)報名時間期限;

    (五)中國消防協會確定的認定收費標準;

    (六)理論和技能實操考試內容和范圍;

    (七)認定時間和地點。

    第三十條 認定站自公告發布即日起組織報名,于認定考試前7日截止報名。并對報考人員報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

    第三十一條 認定站負責準備符合認定要求的理論知識考場和技能實操考場。

    理論知識考場設置要求:

    1、一般選用標準教室,符合《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認定站建設標準(試行)》相關要求,環境安靜、整潔、通風、明亮,便于管理。

    2、每個考場的考生人數不應超過30人,實行單人、單桌、單行安排,前后左右須保持間距80厘米以上。

    3、應設置符合條件的備考室。

    技能實操考場要求

    1、考場應整潔、衛生、明亮,符合《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認定站建設標準(試行)》配置要求,考試系統、設備設施等完好并滿足技能實操考核的要求。

    2、考場應結合實際設置考位,滿足技能實操各個模塊考核要求。

    3、考場和考位應設置待考區。

    第三十二條 理論考試、技能實操考試工作方案內容包括:

    (一)考生情況、時間安排、場次安排;

    (二)認定組織、職責分工(督導員、考評員、考務人員、保障人員等);

    (三)理論考試題庫及組卷方式;

    (四)實操考試試題、考評員培訓、考位設置及考試組織;

    (五)保障工作安排及處置預案;

    (六)其他內容。

    第三十三條 認定站應在認定考試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填寫《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成績統計表》,公布《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合格人員名單》。

    第三十四條 認定站在每次認定結束后,應撰寫實施認定的分析報告,總結經驗,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第三十五條 中國消防協會在認定考試后20日,完成《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評價證書》證書制作,并交付各認定站,由認定站組織發放。

    第三十六條 中國消防協會提供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評價證書查詢服務。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 應妥善保管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全過程資料,保管時間不少于3年,確保認定過程和結果可追溯、可倒查。

    第三十八條 中國消防協會應保存的資料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證書發放登記表》、《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證書編碼登記表》等。

    第三十九條 各認定站應保存的資料包括:《認定合格人員名單》、《證書發放記錄》、《認定報告》等。

    第四十條 認定站應保存的資料包括:試卷(組卷)、《理論知識考場記錄單》、《技能實操考試考位記錄單》、《技能實操考試總分核定表》、《認定成績統計表》、認定場所實時監控音頻、視頻資料等。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管理員職業技能認定收費標準,由中國消防協會按照市場規律和市場成本,并參照其他行業認定機構收費標準確定,同時委托北京曉安消防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承辦。

       第四十二條 本規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程由中國消防協會負責解釋。

    注:本規程中“省(市)消防協會、行業協會”是指各省級消防協會、有關市級消防協會,行業協會包括其他行業協會及中國消防協會各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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