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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消防分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林學會森林與草原防火專業委員會、中國消防協會森林消防分會,是由森林草原防滅火科學技術工作者、專業工作者,森林草原消防裝備(產品)生產企業、中介組織的專業人士,自愿組成的學術性、科普性、行業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森林草原防滅火科技工作者、專業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發展森林草原防滅火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林業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團結廣大森林草原防滅火科技工作者、專業工作者以及熱心森林草原防滅火事業的人士,發揮專業特長,以服務森林草原防滅火為中心,堅持“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辦會宗旨,發揮“橋梁紐帶、宣傳發動、參謀咨詢、服務保障”的作用,致力于促進森林草原防滅火科學技術進步和事業發展,為國土生態安全和林草事業建設做貢獻。

    第三條 隸屬于中國林學會、中國消防協會,掛靠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司,在其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四條 宣傳貫徹森林草原防滅火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執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司的指令、決定和中國林學會、中國消防協會的決議,努力完成其交辦的任務。

    第五條 開展國內外森林草原防滅火學術交流與合作。緊密圍繞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和學科發展的前沿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技術咨詢、學術研討,著力創新理論、建言獻策,為森林草原防滅火創新發展提供理論支撐。加強與森林草原防滅火方面相關社會團體的聯系,積極開展國內外森林消防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企業出國考察學習,引進國際先進產品、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森林草原防滅火科學技術進步。

    第六條 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宣傳教育。協助森林草原防滅火部門,聯系相關單位,運用有效載體,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宣傳和科普教育,以增強群眾的防火意識,激發保護森林草原的熱情;建好用好《中國森林消防裝備信息網》,反映森林草原防火動態,交流森林草原防火信息;辦好《森林防火信息》,及時提供信息、交流經驗、弘揚先進、普及常識;協助各級森林防火部門培訓基層森林草原防滅火專業人員,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七條 加強與森林草原消防裝備(產品)生產企業、中介組織的聯系。幫助企業執行行業技術、產品標準,對其產品質量進行評估,提供技術咨詢服務,促進森林草原消防產品的技術進步和質量提高。搭建森林草原消防產品供需交流平臺,舉辦各種類型的展銷、展示、交流會等,推介新產品、新技術,推動森林草原消防裝備(產品)創新發展。

    第八條 領導組織森林草原消防裝備(產品)團體標準制定工作,參加“全國森林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促進森林草原防滅火行業技術進步,推動森林草原消防裝備(產品)標準化工作。

    第九條 接受委托、承擔或參與森林草原防滅火建設項目的調研、論證、評估、咨詢和科技成果鑒定、專業技術論著的評審和重大森林草原火災事故的分析,向有關部門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條 建立森林草原防滅火專家數據庫。通過分布在各地各部門的委員,收集分布所在地各領域森林草原防滅火專家、學者信息,整理、分類、納入數據庫,為森林草原防火專家、學者發揮才能,更好地為森林草原防滅火服務搭建平臺。

    第十一條 向黨和政府反映森林草原防滅火科技工作者、專業工作者及森林草原消防裝備(產品)生產企業、中介組織的意見、建議和訴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第三章 委 員

    第十二條 委員(包括特邀委員,以下同)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員的權利

    (1)在委員會、分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委員會、分會的工作有建議、批評、監督權;

    (3)參加委員會、分會的有關活動;

    (4)獲得委員會、分會服務的優先權;

    (5)在委員會、分會有加入權和退出自由權。

    (二)委員的義務

    (1)遵守委員會、分會工作條例,執行委員會、分會決議;

    (2)維護委員會、分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委員會、分會交辦的工作,參加委員會、分會和學組的活動;

    (4)向委員會、分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委員由個人申請、單位推薦,經委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增補的委員,由理事長(主任)辦公會研究接收。委員會、分會設理事長(主任)、副理事長(副主任)、秘書長。結合工作實際和地域分布組建學組。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在森林草原防滅火領域有重要建樹、有較深學術造詣,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學者組建專家學組和辦公室。

    第十四條 委員會、分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委員代表大會。委員代表大會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長(主任)會議決定,報中國林學會、中國消防協會、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司審查批準。委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的委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委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制定修改委員會、分會工作條例;

    (二)確定委員會、分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批理事長(主任)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長(主任)、副理事長(副主任)、秘書長;

    (五)授予名譽理事長、名譽主任稱號,聘請顧問;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長(主任)會議是委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委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委員會、分會工作。

    (一)執行委員會、分會工作條例和委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委員會、分會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

    (三)審議委員會、分會工作報告;

    (四)審查和管理委員會、分會財務,并向委員代表大會報告;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長(主任)、副理事長(副主任)和秘書長;

    (六)舉薦名譽理事長(主任)和顧問;

    (七)決定副秘書長及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決定特邀委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對成績突出的委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十)籌備召開下屆委員代表大會;

    (十一)向委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六條 設理事長(主任)1人,副理事長(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1人。理事長(主任)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理事長(主任)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長(主任)辦公會;

    (二)檢查委員代表大會決議和工作條例貫徹執行情況;

    (三)檢查督促年度工作和有關工作開展執行情況;

    (四)簽署委員會、分會的有關文件。

    秘書長職責:

    (一)負責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長(主任)辦公會決議及工作計劃,完成理事長(主任)交辦的任務;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長(主任)辦公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調內部各機構的關系,負責與有關領導及主管部門的溝通匯報,保持與有關業務部門的聯系。

    第十七條 在理事長(主任)會領導下劃分設立華北東北學組、西南西北學組、華東中南學組、森林消防隊伍學組、航空護林學組、專家學組。

    各學組職責:

    (一)各學組針對本地域森林草原防滅火的特點和規律,圍繞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和學科發展的前沿問題開展學術活動。

    (二)森林草原消防企業委員參加所在地學組活動,征詢森林草原防滅火部門對本企業產品的意見和建議。

    (三)專家組根據委員會年度活動計劃,接受委托提供科技咨詢、論證、評估等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 辦公室為委員會(分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辦公室配備主任和必要的專職干部。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使用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社會捐助;

    (二)政府或企事業單位資助;

    (三)咨詢、培訓等服務收入;

    (四)中國林學會、中國消防協會的資助;

    (五)委員會費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在本條例明確的業務范圍內使用經費。

    第二十一條 對參加業務服務的工作人員,從業務服務收益中,按規定提取勞務報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辦公設施、設備等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條 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資金、資產,接受全體委員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領導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條例的修訂、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的修訂,要在森林草原防滅火事業發展和工作實踐基礎上,由理事長(主任)辦公會提出方案,提交委員會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中國林學會、中國消防協會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司批準后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是中國林學會森林與草原防火專業委員會、中國消防協會森林消防分會統一工作條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經中國林學會森林與草原防火專業委員會、中國消防協會森林消防分會第七屆委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委員會、分會理事長(主任)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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