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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中央外辦、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省部級以下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各項外事管理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省部級以下(含省部級,下同)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因公臨時出國

    (一)科學制訂年度計劃。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中心任務和國家對外關系需要,按照中央有關控制并降低總量的要求,科學制訂省部級以下國家工作人員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堅持因事定人,先由外事部門統籌確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對外交流與合作任務事項,再根據工作需要和人員分工提出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與人選建議。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訪。大幅壓縮出國培訓規模,不得安排無實際需要的國外培訓,不得參加外方資助的背景復雜、專題敏感的出國培訓。不得赴國外出席無實質內容的慶典、開工儀式或內部慰問等活動。省部級人員不得以陪同文藝演出團組為由安排出國。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得同期出訪。同一地區、同一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同一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原則上不得同團出訪,也不得同時或6個月內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或地區。出國參加會議等活動要有選擇,不得逢請必到。

    各地區在授權范圍內與外國地方政府簽署經貿、科技、友好城市等領域的重要合作協議及重要企業間對外合作協議,可由本地區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該領域的政府部門負責人結合外事活動見證。其他各級黨政干部不見證,也不得以此為由專程安排出國或帶企業團組出國。

    已離(退)休省部級人員原則上不再派遣出國執行任務,已離(退)休廳局級以下人員不再派遣出國執行任務。已離開原工作崗位且所從事工作與原單位無關聯的黨政干部,不得再由原單位安排因公出國。

    (二)正確執行限量管理規定。中央關于“原則上各地區各部門正職和政府序列省部級人員每年出國(境)不超過1次,分管外事、商務的省部級人員嚴格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其他省部級人員1個任期內出國(境)不超過2次或2年內出國(境)不超過1次”的規定,是對確有必要出國執行公務的最高限量,不得曲解為省部級人員每人每年或每2年可以享受1次因公出國待遇,不得據此要求輪流出國。參加雙跨團組、國外培訓均計入本人和本單位出訪批次,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人員執行其他單位出訪任務、地方省級人員參加中央和國家機關團組出訪計入本人和本單位出訪批次。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依此從嚴控制廳局級以下人員因公臨時出國。企業人員(指國有企業和國有企業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下同)因公臨時出國次數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掌握。

    (三)認真履行計劃報批、審核與執行職責。省部級人員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與人選建議須經部門黨委(黨組)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報送中央外辦和外交部,并抄送中央組織部備案。廳局級以下人員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與人選建議須經各組團單位黨委(黨組)審議后,向上級外事部門逐級報送,由外事部門審核后匯總上報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審批。各級外事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對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進行認真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要明確提出否定或調整意見,計劃報送單位須遵照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如遇特殊情況需安排計劃外出國的,應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計劃總量中調劑,并在報批時說明原因,總量不得突破年度計劃。按規定自行審批報備的省部級團組,應在批準后1個月內向中央外辦或外交部備案。

    二、規范安排因公臨時出國團組

    (一)嚴格執行應邀出訪規定。出訪須有外方業務對口部門或相應級別人員邀請,邀請單位和邀請人應與出訪人員的職級身份相稱,不得降格以求。除企業負責人確有必要專程赴國外處理本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內部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外,不得應境外中資企業(含各種所有制的中資企業)邀請出訪。不得接受海外華僑華人和外國駐華機構邀請,嚴禁通過中介機構聯系或出具邀請函。非主管部門不得以僑務工作、對臺工作名義或應海外僑團的邀請出訪。

    (二)嚴格控制出訪團組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出訪團組人員構成須堅持少而精的原則,符合任務需要,總人數不得超過6人。嚴禁通過組織“團外團”或拆分團組、分別報批等方式在代表團正式名單外安排無關人員跟隨或分行。嚴禁派人為出訪團組打前站。不得攜帶配偶和子女同行。

    每次出訪不得超過3個國家和地區(含經停國家和地區,不出機場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時間不超過10天(含離、抵我國國境當日,下同)。出訪2國不超過8天;出訪1國不超過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銜接不便的國家的團組,出訪2國不超過9天,出訪1國不超過6天。

    上述出訪團組人數、國家數、在外停留天數均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為必須用滿。各出訪團組應盡量壓縮在外停留時間,首選直達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企業主要負責人因參加境外推介會、路演等大型經貿活動確需赴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在外停留時間最多不超過12天,其他企業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

    出席國際會議、多雙邊機制性磋商談判,執行外交特殊使命,應對海外突發事件,參加體育比賽、文藝演出、大型招商或展覽活動及培訓團組的,人數和在外停留天數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并根據任務需要和人員身份從嚴控制,不得片面追求規模和排場或借機安排與出訪任務無關的人員出國。

    (三)嚴格控制雙跨團組。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有出訪來訪外事審批權的下屬單位組織雙跨團組,應嚴格執行本部門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并事前征得參團人員所在的具有出訪來訪外事審批權單位的書面同意;確需組織地方人員參團的,僅限同一系統的地方省直部門和單位人員,并須事前征得省級外辦書面同意,不得指定具體人選。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人員參加雙跨團組,不得受理無出訪來訪外事審批權單位出具的征求意見函和組團通知,不得受理指定具體人選的征求意見函。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不得委托無出訪來訪外事審批權的下屬學會、協會、基金會、培訓中心等單位組織雙跨團組。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領域原則上由中央主管部門統一組團,未經批準,其他部門和地方不得擅自組團出訪。嚴禁組織考察性、無實質內容或營利性雙跨團組。

    (四)規范征求我國駐外使館意見。根據現行規定,省部級人員及中央金融企業主要負責人因公臨時出訪,涉及重大敏感問題的因公臨時出訪團組,須事前征得我國有關駐外使館書面同意。征求意見時,應提供代表團成員名單、出訪任務說明、在外停留時間、主要外事活動安排、擬訪對象和地點、組團單位聯系人及電話、外方邀請函及邀請單位詳細背景資料(包括邀請方聯系人和電話、有無涉華敏感問題以及與我合作情況)等信息。出席國際會議的團組,還應提供會議舉辦方背景、會議內容、邀請范圍、有無涉臺或其他重要敏感問題等情況。呈報出訪請示時須注明我國駐外使館的意見,如用明電答復的,須附經館長簽批的答復函。

    征求意見函應由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或其外事主管司(局)、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外事辦公室以及中央金融企業在團組擬訪前1個月發往我國駐有關國家使館,由使館統籌考慮,統一答復。任何單位不得委托其他機構代為征求我國駐外使館意見,不得向使館內設部門或個人征求意見,不得以雙方已商定為由要求我國駐外使館出具同意函。

    三、務實節儉安排因公臨時出國活動

    (一)講求實效。因公臨時出國活動應按照務實、高效、精簡、節約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訪團組應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出訪任務須嚴格限定在組團單位業務主管范圍內,實質性公務活動時間應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嚴禁變相公款旅游,嚴禁安排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娛樂活動。對商定的公務活動要精心準備、周密安排,不得應付敷衍甚至隨意取消,對達成的協議和作出的承諾要言而有信、抓好落實。出訪團組應客隨主便,禮賓應參考國際通行做法,尊重對方安排,不得提出過高要求。不主動要求會見往訪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如確需會見或對方主動提出,應商外交部并在出訪請示中寫明報批。避免在往訪國大選、重大節假日或局勢動蕩等時間節點往訪。

    (二)厲行節儉。出訪團組要注重節約,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鋪張浪費,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省部級人員住宿可安排普通套房,廳局級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嚴禁向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對外收授禮品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代表團出訪用餐應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肴和酒水。

    (三)嚴守紀律。出訪團組實行團長負責制,出訪期間須主動接受我國駐外使領館的領導和監督,及時請示報告。嚴格執行中央對外工作方針政策和國別政策,嚴守外事紀律,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杜絕不文明行為,嚴禁出入賭博、色情場所,自覺維護國家形象。擬與外方洽談的重大項目應按規定事先報主管部門同意,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作出承諾或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四、實行因公臨時出國信息公開與成果共享

    (一)建立完善因公臨時出國信息公開與成果共享機制。除配合黨和國家領導人出訪、受中央委托執行臨時任務、應對海外突發事件、履行外交特殊使命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要事前通過內部局域網、公開欄等便于本單位或本系統人員知曉的方式如實公示有關團組和人員信息,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少于5個工作日,內容包括團組全體人員的姓名、單位和職務,出訪國家、任務、日程安排、往返航線,邀請函、邀請單位情況介紹,經費來源和預算等。出訪請示中須注明公示情況。出訪團組回國后,應在1個月內在單位內部公布上述公示內容的實際執行情況和出訪報告等,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實現資源共享。對群眾反映有問題的出訪團組或人員,要認真核實;對確有問題的,要采取切實措施,嚴肅查處,追究責任。

    未按規定公示公開的,外事部門不予審核審批,財務部門不予核銷出國費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示公開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二)嚴格執行出訪報告制度。省部級出訪團組回國后應在1個月內將出訪報告交由團長簽報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委(黨組),同時抄送中央外辦或外交部。廳局級以下出訪團組回國后應在1個月內將出訪報告交由團長簽報組團單位派出單位,同時抄送外事部門。逾期不報的單位或個人,外事部門應暫停審核審批其出國執行任務。

    五、嚴格審核把關與問責

    (一)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要把好第一關。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要堅持誰派出、誰負責和誰審批、誰負責,自覺執行外事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出訪任務和有關規定組團派團,嚴禁弄虛作假。出訪請示件簽發人對組團和派團負有直接責任,要嚴格審核把關。在出訪請示件審核審批過程中,上級外事部門要求作出書面補充說明的,有關說明須由該出訪請示件簽發人或其委托人員簽發。組團單位要采取集中形式對團組全體人員進行行前教育。

    (二)我國駐外使館要切實履行統籌把關職責。我國駐外使館答復國內因公臨時出國征求意見時,應嚴格執行中央各項規定,根據雙邊關系實際、團組訪問時間和任務等,對缺乏實質內容的一般性考察訪問、無駐在國官方或業務對口單位邀請、沒有訪問議題安排或到訪時間不合適的擬訪團組,明確提出取消或調整、推遲意見,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把好關。同時加強對到訪團組的領導、協調和監督,對發現有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的團組,應及時予以糾正并報告國內主管單位。

    (三)財務部門要加強經費預算管理。財務部門要遵守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先行審核制度,對無出國經費預算安排的團組,一律不得出具經費審核意見。加強對因公臨時出國團組的經費核銷管理,嚴格按照批準的出國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有關開支標準核銷,不得核銷與出訪任務無關的開支。

    (四)外事部門要嚴格審核審批。外事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對外工作方針政策和外事管理規定,嚴格審核因公臨時出國團組任務的必要性、人員構成與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對不符合外事管理規定的團組要明確提出調整或取消出訪的要求,不得弄虛作假、搞變通或疏于審核把關。

    六、強化組織領導與聯合檢查

    (一)加強統一領導。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執行外事管理規定,切實把好因公臨時出國審核審批關。各級黨委(黨組)要進一步加強對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健全黨委(黨組)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和外事管理工作機構,強化外事部門統籌協調和歸口管理因公臨時出國等涉外事務的職能,為外事部門履職提供有力的組織與人員保障。

    (二)加強外事審批權管理。有出訪來訪外事審批權的單位,必須嚴格根據授權審批因公臨時出國任務。未經中央批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下放審批權限。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外事部門作為因公臨時出國的綜合歸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具有出訪來訪外事審批權單位出國任務審批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對濫用審批權或外事違規違紀的,要及時向外交部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外交部要加強對出訪來訪外事審批權的管理,完善管理辦法和年檢制度,對濫用審批權的單位,要通報批評直至暫停或取消其審批權,并會同有關部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三)完善聯合檢查機制。外交部、中央外辦要會同中央組織部、財政部等部門,對全國范圍內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聯合檢查,并向中央報告檢查情況。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由外事部門牽頭,會同組織人事、財政、審計等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因公臨時出國情況進行檢查,每半年將檢查情況報告外交部和中央外辦。有關部門應按照誰把關、誰負責的原則,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案件進行嚴肅查處,并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軍隊系統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可參照本意見精神執行,具體實施細則由軍隊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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