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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消防協會固定滅火系統分會,英文名稱為 Fixed Extinguishing Systems Trade Branch of CFPA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并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分會是經中國消防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批準,在民政部登記的中國消防協會行業性分支機構,是由中國消防協會固定滅火系統產品領域單位會員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本分會的宗旨是:貫徹《中國消防協會章程》,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加強行業誠信,完善自律機制,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建立溝通渠道,促進共同發展,促進固定滅火系統行業領域的技術進步與發展,為保障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分會接受中國消防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同時接受掛靠單位的指導。
第五條 本分會掛靠單位為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辦公地點設在天津市南開區衛津南路110號,郵政編碼300381。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分會的業務范圍:(一) 開展對本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制訂本行業發展規劃,向中國消防協會提出有關本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方面的建議,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為有關部門對企事業單位進行審批、登記注冊、科技成果鑒定和評審等提供依據;
(二) 本分會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倡共同遵守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維護本行業健康發展;
(三) 貫徹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行業政策;
(四) 經中國消防協會的委托,承擔或參與本行業消防科技項目的評估、消防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和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鑒定,對新辦企業申報及企業結構調整進行前期調研、咨詢,對企業重大投資、改造、開發等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
(五) 經中國消防協會的委派,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的產品、技術、質量等標準,并組織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對出現的質量問題及時進行質量跟蹤服務;
(六) 經中國消防協會批準,舉辦國內外本行業的消防科技會議、講座,推廣國內外先進消防技術和產品;
(七) 組織開展對本行業的管理人員、職工的再教育,針對本行業的不同崗位進行上崗培訓教育;
(八) 開展對本行業的經營統計、市場調查并收集、發布有關行業產、供、銷信息。編輯出版本行業的消防科技書刊和資料;
(九) 維護本分會會員權益,協調本分會會員關系,向中國消防協會反映意見和要求;
(十) 完成中國消防協會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成員
第七條 本分會的成員組成
(一)本分會只有單位成員,無個人成員;
(二)凡從事固定滅火系統產品的生產、科研、銷售、安裝維護,并且具有中國消防協會單位會員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可成為本分會的成員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分會的成員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分會工作細則;
(二)有加入本分會的意愿;
(三)為從事固定滅火系統產品的生產、科研、銷售、安裝維護的單位;
(四)具有中國消防協會單位會員資格。
第九條 成員單位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執行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四)由執行委員會授權的分會秘書處發給成員單位證明。
第十條 成員單位享有下列權力:
(一)本分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分會組織的學習、培訓、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等活動;
(三)獲得本分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四)通過本分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要求;
(五)享受本分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六)對本分會的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力;
(七)可申請自愿退出本分會。
第十一條 成員單位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國消防協會章程》和本分會工作細則;
(二)執行本分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分會紀律,維護本分會的合法權益;
(四)承擔本分會委托的任務;
(五)接受本分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自覺維護行業聲譽,維護成員單位間的團結;
(八)積極為本行業的發展提出建議,提供資料。
第十二條 成員單位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并交回成員單位證明。
第十三條 本分會成員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可取消其參加分會活動的資格,并向中國消防協會報告,建議取消其中國消防協會單位會員資格,本分會督促其上交中國消防協會單位會員證牌。
(一) 取消了中國消防協會單位會員資格的;
(二) 自愿提出申請退出本分會的;
(三) 連續兩次不參加本分會活動或一年內不履行本分會義務,經提示后一年內仍不理睬的。
(四) 損害本分會名譽經批評仍不改正或嚴重違背職業道德、行規行約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成員單位代表大會。成員單位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修訂本分會的工作細則;
2、選舉和罷免委員;
3、審議批準本分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討論決定本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決定本分會的終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成員單位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也稱換屆大會)。必要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單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成員單位代表大會。
各成員單位參加分會成員單位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應是各成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派的其他負責人。
成員單位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成員單位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單位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成員單位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中國消防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成員單位代表大會代表采取選舉和協商的辦法產生,其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 本分會設立分會委員會,分會委員會是分會成員單位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分會委員會會議(即年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在分會委員會中設執行委員會,在分會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有關職權,對分會委員會負責。
第十八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六至十二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執行委員六至十二人、委員若干人,其人選在本分會所有成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派的其他負責人中產生。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應由在本行業中有影響、熟悉本行業業務的技術或管理專家擔任,其人選由本分會委員會選舉產生,也可由中國消防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直接聘任,每屆任期四年。
第十九條 委員會工作會議的職責是:
(一)執行分會成員單位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本分會成員單位代表大會;
(四)決定本分會成員單位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工作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向中國消防協會和成員單位大會報告工作與財務狀況;
(七)領導本分會各專業分會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分會工作計劃及其它有關文件;
(九)討論并決定本分會重要的工作。
第二十條 本分會設立的執行委員會,其職權是在委員會工作會議閉會期間行使本條第十九款中的1、2、4、5、6、7項職責。
執行委員會工作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采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執行委員會工作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執行委員出席,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委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分會設秘書處,在分會執行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本分會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分會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行委員會;
(二)檢查成員單位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其他與本分會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分會委員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業工作組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工作組主要負責人,交執行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各專業工作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簽署本分會日常工作文件;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本分會的工作機制
(一)本分會設立以下六個專業工作組:
1、氣體滅火系統專業工作組:由所有從事氣體滅火系統產品及配件的生產的成員單位組成;
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專業工作組:由所有從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產品及其配件等產品生產的成員單位組成;
3、消防供水設備專業工作組:由所有從事消防供水設備、消火栓、消火栓箱等產品及其配件產品生產的成員單位組成;
4、干粉、細水霧滅火系統專業工作組:由所有從事干粉滅火系統(裝置)、氣溶膠滅火系統(裝置)等產品生產的成員單位組成;
5、泡沫滅火系統專業工作組:由所有從事泡沫滅火系統(裝置)產品生產的成員單位組成;
6、固定滅火系統其他技術專業工作組:有所有從事開發固定滅火系統新產品、新技術(如變壓器排油注氮滅火裝置、氣溶膠滅火裝置、火探滅火裝置、控氧防火設備等)的生產單位、科研單位成員單位組成。
(二)本分會的具體工作活動根據不同內容在不同范圍內開展。對關于本分會共同問題的工作活動,在執行委員會的領導下由分會成員單位共同開展;對不同專業工作組內部問題的工作活動,在執行委員會的領導下由各專業工作組獨立開展。
第五章 經費來源與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分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 中國消防協會按比例劃撥的會費;
(二)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三) 有關政府部門、掛靠單位的資助或撥款;
(四) 開展本行業技術咨詢服務等活動創收;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的財務工作由掛靠單位的財務部門代管或委托合法的財務部門代管;在下年度 1月底前向中國消防協會書面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分會的經費收入,必須用于規定的業務活動范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換屆前,應接受中國消防協會或掛靠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工作細則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條 對本分會工作細則的修改,須經分會委員會或分會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后報成員單位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條 本分會修改的工作細則,須在成員單位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中國消防協會審查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分會完成宗旨所規定的任務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終止活動,由分會提出終止動議,經中國消防協會批準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 本分會終止活動前,須在中國消防協會和掛靠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財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分會注銷須經中國消防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批準,在民政部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中國消防協會理事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工作細則經2007年11月3日第一次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工作細則的解釋權屬本分會執行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本工作細則經中國消防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后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