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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設備專業委員會

    第一條  本專業委員會全稱為中國消防協會消防設備專業委員會。英文名稱為Fire Fighting Equipment Committee of CFPA。

    第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是中國消防協會的分支機構,其設立由中國消防協會審議決定。

    第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遵守《中國消防協會章程》及《中國消防協會分支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崇尚科學,堅持民主,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橋梁與紐帶作用,團結、組織、聯絡本專業委員會積極開展消防設備的科研、設計、生產的研討和業務交流,組織進行優秀消防設備論文評比,推動我國消防設備技術的進步與發展。

    第四條  本專業委員會接受中國消防協會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掛靠單位為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第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業務范圍:

    (一)致力于消防裝備、設備、設施和器材的配置與應用推廣,在消防部隊、消防科研院所(校)、建筑設計院和消防設備用戶、消防企業之間搭建一個交流、合作的橋梁和平臺,通過技術培訓和經驗交流使消防裝備、設備、設施和器材得到正確的配置和使用,優質設備得到更好的推廣應用;

    (二)按照中國消防協會審定的工作計劃,參加或組織與本專業委員會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

    (三)組織、評議、審定本專業有關學術論文,推薦優秀論文和科普作品,發現和推薦優秀科技人才;

    (四)協助中國消防協會其他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評審有關本專業的稿件,編輯出版本專業的學術或科普書刊;

    (五)掌握消防設備專業的國內外科技動態,對本專業的發展方向的重大項目及時提出建議;

    (六)承接有關部門委托的消防設備科技咨詢工作;

    (七)組織舉辦各種類型的培訓班、技術講座,提高消防科技人員和消防工作者的業務水平;

    (八)開展與其他消防專業組織和其他學會、協會有關業務的聯系與交流;

    (九)推薦優秀科技人員、消防企業加入中國消防協會;

    (十)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對本專業委員會活動做出貢獻的積極分子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一)執行中國消防協會的決議,完成中國消防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組織和組織機構。

    (一)本專業委員會的委員應是中國消防協會會員,擁護《中國消防協會章程》及本專業委員會相關工作制度,愿意履行委員義務。

    (二)本專業委員會委員應為熱心于消防事業,并做出積極貢獻的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

    (三)申請加入本委員會時,需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專業委員審核同意,報請中國消防協會核準聘任,方可成為本專業委員會委員。

    (四)本專業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5人、秘書處主任1人、委員若干人,由中國消防協會聘任,委員任期四年,根據工作需要可連聘連任,每屆連聘連任的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五)本專業委員會每年應召開不得少于一次的委員會工作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

    (六)本專業委員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負責處理本專業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秘書處主任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工作人員根據本專業委員會的實際工作需要,由秘書處主任提名,委員會聘任,報中國消防協會核準備案。

    (七)本專業委員會的相關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并須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八條  本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職責:

    (一)主持召開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和工作會議;

    (二)組織學習、貫徹、落實國家和主管部門的政策和法律;

    (三)組織審定本專業委員會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四)檢查本專業委員會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對重大事宜做出決策;

    (六)代表本專業委員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九條  本專業委員會秘書處職責:

    (一)組織落實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

    (三)組織編寫本專業委員會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并提交本專業委員會委員大會審議;

    (四)向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協助主任委員向代表大會推薦委員候選以及提出委員除名建議;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解釋本專業委員會相關工作制度。

    第十條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一)本專業委員會經費來源如下:

    1、掛靠單位的資助;

    2、接受捐贈、贊助;

    3、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上級部門的資助;

    5、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專業委員會經費必須用于本工作細則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本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分配。

    (三)本專業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并按協會有關財務管理辦法辦理,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四)本專業委員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一條  本工作細則自2020年12月28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  本工作細則由本專業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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